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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章程

    龙港市太极拳协会章程


第一章

第一条本会名称为龙港市太极拳协会

第二条本会性质为由龙港市内热爱太极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,自愿结成的联合性、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本会宗旨为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 社会道德风尚,团结太极拳爱好者以及热心支持太极拳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,努力促进本市太极拳活动的普及和提高。

第四条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,走中国特 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,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,承担保证政治方向、团结凝聚群众、推动事业发展、建设先进文化、服务人才成长、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。


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龙港市社会事业局,登记管理机关是龙港市社会事业局, 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龙港市湖前片区工作委员会,本单位自愿接受业务主管单位、 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本会地点为龙港市体育馆主场馆二楼西北角办公室。


第二章业务范围

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:


1、挖掘、探索、整理、总结太极拳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经验;


2、组织举办各类研讨会,加强同国内外太极拳组织的联系和交流,聘请太极拳名家举办学术报告会,协助组织、参加各类太极拳比赛、表演等活动,为提高本会会员太极拳技艺提供切实可行的途径;

 

3、通过太极拳活动,增强人民体质,引导太极拳爱好者树立起积极进取、严守武德、热爱祖国的优良品质。



第三章

第七条会员入会的条件是: 一、个人会员:

1、凡拥护共产党的领导,愿意接受本会章程的本市太极拳爱好者,年满十八周岁的

公民,均可提出申请加入本会。

2、凡热情支持本会工作,并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士,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,可吸收为本会会员并聘任为领导职务。

二、团体会员:

1、机关、事业、企业中的太极拳团体,承认本会章程,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2、在本协会业务领域中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。第八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

1、在协会内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2、可参加本协会的业务活动;

3、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

4、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监督权;

5、有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的权利。第九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:

1、必须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
2、积极宣传本会的宗旨,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纪守法;

3、认真完成本会交托的任务;

4、按规定交纳会费;

5、遵守社会公德,弘扬良好风尚,维护社会稳定。

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。如果会员在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,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 

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
第十二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职权是:

1、制定和修改章程;

2、选举和罢免理事;

3、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4、决定终止事宜;

5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得到到会代表半数以上的赞同才能通过生效。

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,每五年为一届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,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

第十五条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由全体理事组成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十六条本会理事会的职权: 1、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2、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常务理事;

3、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4、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5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6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;

7、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8、制订本会内部制度,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;

9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七条本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,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常务理事组成,行使第十六条的第1、3、5、7、8、9项的职权。

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须有2/3以才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;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须

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情况特殊的,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十九条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:

1、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品德良好。

2、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对本协会有较大贡献的;

 

3、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4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。

第二十条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为四年,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。 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一条本会法人代表为会长。如有特殊情况,经常务理事会决定,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。

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工作职责:

1、主持协会全面工作;

2、负责常务理事会议、理事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召集工作;

3、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4、代表协会签署文件;

5、负责财务收支审批;

6、处理其他重要事项。

第二十三条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,可以受会长委托,分管协会某方面工作。

第二十四条本会秘书长工作职责:

1、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2、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3、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常务理事会决定;

4、组织和协调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,做好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务工作;

5、处理其他事务。

第二十五条本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,经分工,负责办事机构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。

第二十六条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、常务理事必须在理事中选举产生。下届理事人选,由本届理事会民主协商提名,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。

第二十七条本会设立名誉主席、副主席和顾问若干名,由热心支持太极拳事业的领导干部及德高望重的老师、前辈担任。


第五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:

 

1、会费;

2、接受社会、企业的赞助、捐赠;

3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4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,标准由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。第三十条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。

第三十一条本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,设立会计、出纳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

实、准确、完整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。

第三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时,应进行财务交接,必要时应进行财务审计。


第六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三十三条本会章程需要修改时,由常务理事会研究提出,经会员代表大会通

过。

第三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三十五条本会因完成宗旨、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

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协会的动议,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三十六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,即为终止。

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时的剩余财产,按照国家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

事业。


第八章党组织建设

第三十八条本会按照党章规定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。如暂不能单独、

联合建立党组织的,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、联络员等方式,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。

第三十九条本会党组织负责人,一般由本会理事会成员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

党员担任,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、审批。

第四十条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,对党员有3名以上,但能接转组织关系

的党员不足3名的,建立功能型、拓展型党组织。 

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,应先征求本单位党组织意见;本会变更、撤并或注销,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,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。 

第四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、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、人员和经费支持,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,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。 

第四十三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“双向进入、交叉任职”,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、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。

第四十四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、重要业务活动、大额经费开支、接收大额捐赠、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。 


第九章  附则

第四十五条  本章程经2020年4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 

第四十六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的常务理事会。 

第四十七条 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 


(理事签字):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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